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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宝鸡市粮食直补有关问题的复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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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索引号] 116100000160002917/2006-00139 [ 主题分类 ] 农业、畜牧业、渔业
[ 发布机构 ] 省政府 [ 成文日期 ] 2006-07-21
[ 效力状态 ] 有效 [ 文 号 ] 陕政函〔2004〕57号
[ 名 称 ]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宝鸡市粮食直补有关问题的复函

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宝鸡市粮食直补有关问题的复函

时间: 2006-07-21 00:00

  

宝鸡市人民政府:


你市《关于粮食直补有关问题的请示》(宝政字〔2004〕16号)收悉,经省政府专题会议研究,现函复如下:


你市有关县(区)粮食直补资金总额仍执行《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》(陕政发〔2004〕14号)规定,即按照1998年—2002年5年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当地农民交售余粮的平均数和每斤粮食0.033元的标准计算确定。同意你市根据核实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当地农民交售余粮的5年平均数,对所属县区粮食直补金额的调整意见,具体为:陈仓区789.48万元、凤翔县717.16万元、岐山县585.81万元、扶风县678.82万元、眉县430.18万元、千阳县191.74万元。请照此下达各县粮食直补资金总额,并督促各县尽快制定粮食直补方案,确保夏粮收购前完成粮食直补资金兑付工作。




陕西省人民政府


二○○四年五月四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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